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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合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9-06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北段39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零一七年九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9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及本公司网站(www.cn-dghj.com)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公司股东康达投资、陈力皎女士以及秋炜投资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康达投资、陈力皎女士以及秋炜投资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3月6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力皎女士、冯岳军先生、沈国祥先生、卞方宏先生、陈立群先生以及程胜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3月6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康达投资、秋炜投资、陈力皎女士、冯岳军先生、沈国祥先生、卞方宏先生、陈立群先生以及程胜先生承诺:

    电工合金上市后,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进行公告。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5月27日深交所官网)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特制定了《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立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十二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如有)之和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如有)总额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四)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并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若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中包括公司回购股票的,则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1)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十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或者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五个工作日内,如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中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