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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达: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3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5月23日(星期四)下午15:00

    2、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西区安泰二路18号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三楼6号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范庆新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下午3:00至2019年5月23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73,298,5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492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73,109,8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3338%。

188,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83%。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9,482,0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95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293,4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79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88,6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583%。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31,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6%;反对166,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315,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18%;反对166,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31,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6%;反对166,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9,315,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18%;反对166,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31,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6%;反对166,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315,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18%;反对166,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通过。

  4、审议《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31,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6%;反对166,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315,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18%;反对166,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本议案通过。

  5、审议《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19,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56%;反对176,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9%;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302,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07%;反对176,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18%;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通过。

  6、审议《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31,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6%;反对166,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315,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18%;反对166,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通过。

  7、审议《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31,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6%;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315,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18%;反对166,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通过。

  8、审议《关于<201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31,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6%;反对166,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315,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18%;反对166,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通过。

  9、审议《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29,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90%;反对166,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4%;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312,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4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垚、李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