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3月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3、2019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陈春林、鲜鹏、谢义赟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1.50万股,故董事会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23名变更为120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0.00万股变更为198.5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及授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相符,其他方案要素均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一致。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本次实际授予情况
综上,公司本次实际向120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198.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1,721.50万股的1.69%。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公司目前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股本总额的
(万股) 的比例 比例
1 杨有新 董事、总经理 15 7.56% 0.13%
2 魏雪松 副总经理 15 7.56% 0.13%
3 汪琦 副总经理 15 7.56% 0.13%
4 刘晓芬 副总经理 15 7.56% 0.13%
5 李顺 副总经理 7.425 3.74% 0.06%
6 陈苗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7.425 3.74% 0.06%
7 马青凤 财务总监 5 2.52% 0.04%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13人) 118.65 59.77% 1.01%
合计(120人) 198.50 100% 1.69%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中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查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九、备查文件
1、《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5、《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7、《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