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6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月 18日,以 5.6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7.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