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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94 深市 蠡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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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2023-09-27

蠡湖股份: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股份”、“本公司”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8〕148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55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531.6977万股的2.554%,其中首次授予467.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531.6977万股的2.173%,约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 85.05%;预留 82.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 21,531.6977 万股的 0.382%,约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 14.9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首次及预留授予)为 5.64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计不超过 135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 2,295
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 5.88%,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其他骨干。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及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分 3 期归
属,每期归属权益数量占相应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为 40%、30%、30%。

  八、公司具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
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本公司承诺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三、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四、本激励计划须经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公司方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予以实施。

  十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 12 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十六、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1
特别提示......1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7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5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7
第十二章  附 则......31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蠡湖股份、本公司、  指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

划、本次限制性股票  指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限制性股票              分批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控
激励对象            指  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管理骨干、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其他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71 号文》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        指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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