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3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获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215,316,977 股剔除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户内不参与分配的 574,000 股后的股本 214,742,977 股为基数进行计算,公司拟向全体股东
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 元(含税),拟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不超过 10,737,148.85
元,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鉴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户内归属于公司的 574,000 股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实际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为 214,742,977 股,且本次利润分派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
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应为 0.498667 元/股(即 1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现金分
红总金额÷总股本*10= 10,737,148.85 元÷215,316,977 股*10=0.498667 元)。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49866 元。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以公司总股本 215,316,977 股剔除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户内不参与分配的574,000股后的股本214,742,977股为基数进行计算,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 元(含税),拟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不超过 10,737,148.85 元,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上述现金分红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鉴于公司 2021 年度的业绩未能达到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则根据《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该解锁期对应的全体持有人 50%的持股份额 1,096,000 股权益不得解锁,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原认缴金额与售出收益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已收回不得解锁的 1,096,000 股,并已出售 522,000 股
用于归还原认缴金额,剩余 574,000 股归公司所有,仍存放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专户中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为管理择机出售。上述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若在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3、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215,316,977 股剔除公司员
工持股计划专户内不参与分配的 574,000 股后的股本 214,742,977 股为基数进行计算,公司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0000 元(含税;扣税后,QFII、
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50000 元;持有
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6 月 26 日;
2、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6 月 2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6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注】: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9****75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6 月 14 日至登记日:2023 年 6 月
2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注: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1,670,000 股,其中尚未行权的 1,096,000 股根据《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享有利润分配权,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因未达到 2021 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已被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但尚未售出的 574,000 股归公司所有,不享受利润分配权,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刘静华、吴昌明、季梦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就最低减持价格作出以下承诺:“发行前本公司/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为 9.89 元/股。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由 9.89 元/股调整为 9.83 元/股;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由 9.83 元/股调整为 9.75 元/股;2020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由 9.75 元/股调整为 9.717287 元/股;2022 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由 9.717287 元/股调整为 9.667420 元/股(即 9.717287 元/股-0.049866 元/股=9.667420 元/股),因此上述股东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减持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9.667420 元/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天路 2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联系人:陈瑶
3、咨询电话:0510-85618806
4、咨询传真:0510-85618988
5、咨询邮箱:zqb@chinalihu.com
八、备查文件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