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5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股东无锡金茂二号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扬州经信新兴产业创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金茂二号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
经信”)均系西藏金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两者属于一致行动人。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合计持股5%
以上股东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告知函》(以下简称
“告知函”),获悉其已合并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
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无锡金茂、扬州经信
住所 (1)无锡金茂的住所:无锡新区龙山路 4 号 B 座 701 室
(2)扬州经信的住所: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司徒庙路 522 号 B 栋
权益变动时间 2022 年 5 月 28 日 2022 年 8 月 23 日
股票简称 蠡湖股份 股票代码 300694
变动类型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可多选)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种类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A 股、B 股等)
无锡金茂 A 股 1,518,200 0.71
扬州经信 A 股 635,000 0.29
合 计 2,153,200 1.0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1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0,973,803 5.10 9,455,603 4.39
无锡金茂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0,973,803 5.10 9,455,603 4.39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3,007,792 1.40 2,372,792 1.10
扬州经信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007,792 1.40 2,372,792 1.1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股份 13,981,595 6.49 11,828,395 5.49
合并范围内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3,981,595 6.49 11,828,395 5.49
1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数据是指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前次合并减持达到 1%触发信息披露义
务时的持股数据,具体可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股份
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2)。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是? 否□
(1)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向公司出具了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两者作为一致行动人计划以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合并减持公司股份
数量不超过 12,919,018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6.00%。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作出预披露公告,公
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告名称为《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
告》,公告编号为 2022-044。
(2)截至本告知函签署之日,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的股份减
持行为与公司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一致,其减持股份总数未
超过减持计划中承诺的减持股份数。同时,无锡金茂和扬州
经信严格遵守了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
券法》《上市公司购买管理 是□ 否?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是□ 否?
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表决权的股份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8.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在本次减持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的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承诺、减持计划一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无锡金茂二号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扬州经信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