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8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获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215,316,977.00 股剔除公司股份回购专户持股
1,871,100.00 股后的股本 213,445,877.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 0.3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不超过 7,043,713.94 元,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继续留存公司用于支持公司经营需要。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应 为 0.032713 元/ 股 ( 即每 股 现金 红 利=本 次现 金 分 红总 金 额÷ 总 股 本
=7,043,713.94 元÷215,316,977.00 股=0.032713 元/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32713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3
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止 2021 年 4 月 5 日,以公司总
股本 215,316,977.00 股剔除公司股份回购专户持股 1,871,100.00 股后的股本213,445,877.00股为基数进行计算,拟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不超过7,043,713.94元。上述现金分红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继续留存公司用于支持公司经营需要。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1,871,100.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若自
2021 年 4 月 5 日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期间,由于员工持股计划实
施进展、股份回购等原因导致股本分配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公告披露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回购股份数量及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本分配基数未发生变化。在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不会进行回购操作。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871,100.00 股后的 213,445,877.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3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297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6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3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 6 月 9 日;
2、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为:2021 年 6 月 1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6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83 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1 年 6 月 2 日至登记日:2021 年 6 月 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刘静华、吴昌明、季梦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就最低减持价格作出以下承诺:“发行前本公司/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为9.89元/股。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由 9.89 元/股调整为 9.83 元/股;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由 9.83 元/股调整为 9.75 元/股;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由 9.75 元/股调整为 9.717287 元/股(即 9.75 元/
股-0.032713 元/股=9.717287 元/股),因此上述股东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减持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9.717287 元/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天路 2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联系人:王晓君、王思文
3、咨询电话:0510-85618806
4、咨询传真:0510-85618988
5、咨询邮箱:zqb@chinalihu.com
八、备查文件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