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7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静华女士和高级管理人员吴昌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静华女士和高级管理人员吴昌明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获悉前述人员拟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17,782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0.47%。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任职情况
日持股数量(股)
1 刘静华 3,794,743 1.76% 董事
副总经理
2 吴昌明 276,391 0.13% 财务总监
二、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刘静华女士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5)拟减持股份数量与比例:刘静华女士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948,68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44%。
(6)减持价格区间:参照市场价格,不低于公司发行价格 9.89 元/股。
(7)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吴昌明先生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5)拟减持股份数量与比例:吴昌明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69,097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3%。
(6)减持价格区间:参照市场价格,不低于公司发行价格 9.89 元/股。
(7)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关于股份限售与股份减持的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静华女士和高级管理人员吴昌明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和股份减持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刘静华女士和吴昌明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刘静华女士和吴昌明先生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
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在本次减持计划的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刘静华女士和吴昌明先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静华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高级管理人员吴昌明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