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2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安徽中 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安徽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 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合肥市工商行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合肥市市场监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587237655P。 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587237655P。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 律、法规,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
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
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 挥股份制、多元化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挥股份制、多元化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 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 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满意的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满意的 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环保科技技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环保科技技
术开发、咨询......城乡环卫一体化工程。 术开发、咨询......城乡环卫一体化工程;(以上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均凭许可证件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上凡涉及行政许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的项目均凭许可证件经营)。(依法须经批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计划;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会召开日失效;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会召开日失效;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应由董事会审批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 5000万元;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提供的担保; 超过 5000万元;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 上股份的 股东有 权向董 事会请求 召 以 上股份的 股东有 权向董 事会请求 召
开......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开......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决程序。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意见及理由。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它方式的 的意见及理由。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大 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上 午 9:30-11:30 、下 午 深圳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