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471.573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302.6547
万元。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6,471.5737万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2,302.654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6,471.5737 万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22,302.6547 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事项。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净资产 10%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超过 5000 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超过 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托人;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三)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
易; 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为;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四)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
类的业务; 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己有; (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益; (七)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九)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
人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
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十二)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十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
完整; 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
上述要求履行职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购或者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