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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光电: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联合光电: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59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9 人,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7,431 股,占 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96%。

    2、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披露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合光电”)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鉴于
公司将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进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根据解除限售条件的实际达成情况,对本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情况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及具体安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2021 年 8 月 24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 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1 年 9 月 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2 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2 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2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12 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7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3 年 7 月 7 日,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依据相关规定,公
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13 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8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部分成就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

    根据《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 40%。

    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9 日,股票
上市日为 2021 年 11 月 8 日。因此,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届满。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认为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经审计,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合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目标值(Am)为 2022 年净利润达到 并报表净利润为 10,483.31 万
 11,352.48万元或2021-2022两年累计净利润达到19,525.16 元,2022 年合并报表净利润为 万元;如达成业绩条件目标值,则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8,624.19 万元,因此公司 2021-
 100%;                                              2022 两 年 累 计 净 利 润 为
 (2)公司层面业绩条件触发值(An)为 2022 年净利润达到 19,107.50 万元,已达成设定的
 10,080.56万元或2021-2022两年累计净利润达到18,253.24 公司层面业绩条件触发值。经核 万元;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依照 X=60%+(A-An)/(Am- 计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An)*40%计算确定(A 指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后 为 86.86%。

 净利润)。                                                (注:上述净利润均已剔除公司
 (3)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后的净利润,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且考核年度的净利润为剔除本次及考核期间内其它激励计划  计划及 2021 年激励计划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费用影响的数值)。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
 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 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2021 年 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 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 性股票的 49 名在职激励对象在
 如下表所示:                                        2022 年度的个人考核结果均为
  个人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优秀”或“良好”,则对应个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100%      80%    0%    人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均为
  例                                                  1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  (注: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
 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职,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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