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2-027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6 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 57.30
万份,占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22%。行权价格为 12.35 元/份,行权模
式为自主行权。
2、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共计 1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 万股,占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比例为 0.08%。
3、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2、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根据公司最新情况更新摊销测算及占总股本比例。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2020 年 6 月 9 日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2020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7 日。在公示
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0 年 11 月1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并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完成授予登记。
7、2021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2021 年 1 月 26 日至 2021 年 2 月 4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1 年 2 月 6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2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关于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等待期及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 50%。公司向激励对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 50%。
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25 日,股票期权预留授
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3 月 19 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预留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
说明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行权/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 16.35
(1)预留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业绩条件需满足:2021 亿元,公司层面满足行权/解除限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4.5 亿元。 售业绩条件。
(2)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指公司合并利润表中“营业收入”。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1、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 中除 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满足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 行权条件,1 人的绩效考核评价人当年实际行权/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 标准为“合格”,对应个人层面
除限售额度。 可行权比例为 60%外,其余 25 名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优秀”,对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 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100%。
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的比例: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考核结果 S≥80 80>S≥70 70>S≥60 S<60 象中除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满
(S) 足解除限售条件外,其余 14 名激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励对象考核结果“优秀”,对应
标准系数 1.0 0.8 0.6 0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