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2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1 年 3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龚俊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25,978,65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6.052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
99,009,175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52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 26,969,475 股,占本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997%。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76,8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028,5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0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11,348,3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493%。
5、公司独立董事刘麟放先生、王晋疆先生和监事李建华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已向董事会提交请假条,其余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龚俊强先生、邱盛平先生、王志伟先生、李成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龚俊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881,4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8%。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2,279,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55%。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龚俊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邱盛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777,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2,176,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24%。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邱盛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王志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777,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2,176,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24%。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王志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李成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777,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2,176,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24%。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李成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梁士伦先生、周建英先生、吴建初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梁士伦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777,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2,176,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24%。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梁士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周建英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777,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2,176,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24%。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周建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吴建初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777,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2,176,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24%。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吴建初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全丽伟先生、张旺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潘华女士一起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全丽伟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77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2,176,0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24%。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全丽伟先生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张旺华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77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2,176,0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24%。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张旺华女士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5,876,75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91%;
反对 101,9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0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2,274,9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446%;
反对 10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455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李运、程兴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1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2021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