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制定。
2. 为进一步提升股东价值,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持续发展,将核心员工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紧密连接在一起,进一步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人才,优化公司治理,特制定本激励计划。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9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295.21 万股的 4.04%。
其中首次授予 720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295.21 万股的 3.23%;
预留 180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20%,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295.21 万股的 0.81%。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75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295.21 万股的 3.03%,其中首次授予 540 万份股票期权,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295.21 万股的 2.42%;预留 135 万份股票期权,
占本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20.00%,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295.21 万股的 0.61%。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25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
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295.21 万股的 1.01%,其中首次授予 180 万股,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295.21 万股的 0.81%;预留 45 万股,占本计
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295.21万股的 0.2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包括已行使和未行使的)所涉及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批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166 人,约占公司全部在
职员工人数 1,253 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 13.25%。预留授予部分的激
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12 个月内,参照首批授予的标准确定。
8.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5.30 元/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65 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9.本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或上市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10.本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11.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1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目的和基本原则......3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5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7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9
第七章 附 则......32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激励计划中,下列名词和术语作如下解释: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 指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或联合光电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计划、本计划 划(草案修订稿)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
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限制性股票 指 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股本总额 指 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
激励对象 指 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员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或上市之日起至所有股票
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
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
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交易日 指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交易有价证券的日期
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本公司的董事会
薪酬委员会 指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
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目的和基本原则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制定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提升股东价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2、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