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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一科技: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6


证券代码:300690                证券简称:双一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8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议以2018年12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9.222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91.4667万股。另外,因激励对象赵福城先生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决议暂缓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待赵福城先生的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董事会再另行召开会议审议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宜。

    目前,赵福城先生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2019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3、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1月7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OA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18年11月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被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9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应为交易日,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不得属于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董事会经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应在授予条件成就的60日内,且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三)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年3月25日

  2、授予数量:7.5333万股

  3、授予人数:1人

  4、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9.2226元

  5、授予股票来源:公司在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7、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3%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以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19
解除限售期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且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第二个            以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0
解除限售期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3%,且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第三个            以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1
解除限售期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2%,且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对应年度(上年度)合并业绩考核不合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期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利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除公司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
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8、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股票数量(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赵福城    常务副总经理      75,333          3.79%            0.0679%

          合计              75,333          3.79%            0.0679%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权益数量及权益价格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权益数量及权益价格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