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9 证券简称:澄天伟业 公告编号:2024-029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发展需要,依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性要求,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相应变更,变更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卡片的生产(由分支机构生产,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塑胶证卡、IC 卡、读卡器及电子产品零件的技术开发、销售、安装及维修(维修为上门维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不得从事融资租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许可经营项目:劳动防护用品、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安全系列产品等研发、生产、销售。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卡片的生产(由分支机构生产,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塑胶证卡、IC 卡、读卡器及电子产品零件的技术开发、销售、安装及维修(维修为上门维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广告设计、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不得从事融资租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许可经营项目:劳动防护用品、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安全系列产品等研发、生产、销售。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前述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拟修订后
全文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一般经营项目:卡片的生产(由分支机 为:一般经营项目:卡片的生产(由分支机构构生产,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塑胶 生产,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塑胶证卡、证卡、IC卡、读卡器及电子产品零件的技术 IC 卡、读卡器及电子产品零件的技术开发、开发、销售、安装及维修(维修为上门维修); 销售、安装及维修(维修为上门维修);第二
类增值电信业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全设备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可后方可经营)。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不 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得从事融资租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 备零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专卖、专控商品)。许可经营项目:劳动防 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护用品、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安全系列产品 术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
等研发、生产、销售。 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广告设计、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房屋租
赁、设备租赁(不得从事融资租赁);国内贸
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许可经营
项目:劳动防护用品、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安
全系列产品等研发、生产、销售。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从其规定。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在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