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
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本次《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 ...
5.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5.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6.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 6.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7.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员;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
... 的人员;
13.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 ...
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13.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14.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14.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1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 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与考 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长期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具体如下: 策,具体如下:
... ...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
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意。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