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对照
表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形式、
清算;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