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公司实际情况
的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一、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本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
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股本 7 股。本方案
在经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68,000,000 股转增
至 114,879,200 股(本利润分配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当天,若回购股份未过户
至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注册资本将
由人民币 68,000,000.00 元转增至 114,879,200.00 元(以利润分配实施完毕时
的实际金额为准),公司的股份总数将由 68,000,000.00 股转增至
114,879,200.00 股(以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的实际股本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具体情况
修改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4,879,200.00(以
币 68,000,000.00 元。 实施 2020 年利润分配方案后的实际金额为准)元。
第十九条 2017年07月21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14,879,200.00股(以
准 , 首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实施2020年利润分配方案后的实际股本为准),均为普
17,000,000.00股,公司的股份总数增至68,000,000.00 通股。
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受6个月时间限制。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 (十三)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
项(包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项(包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的担保;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保;
(七)深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