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10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2.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97%。其中,首次授予 13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78%,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额的80.00%;预留授予 32.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9%,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额的 20.00%。
3、授予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5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4、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3.72 元。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6、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应
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20%
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20%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40%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40%
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归属安排 考核指标
第一个归属期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10.00%;2、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1,200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21.00%;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
第三个归属期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33.00%;2、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1,800万元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的,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安排一致。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的,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归属安排 考核指标
第一个归属期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21.00%;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33.00%;2、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1,800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8、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相关制度实施,各归属期
内,依据相应的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共计 4 个等级,在满足相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前提之下,以对应的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100% 80% 50% 0%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2、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 年 9 月 9 日至 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