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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88 深市 创业黑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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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黑马: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8

创业黑马: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88            证券简称:创业黑马            公告编号:2023-050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马智算本次拟与上海信弘(供方)、紫光晓通签署的《销售合同》,含税总价款约合人民币 116,384,676.69 元(计算值,后续若因汇率波动影响,采购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1.25 亿元人民币),签订各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金额较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合同的生效条件及履行期限: 本合同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次拟签署《销售合同》若能够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业务开展产生积极影响。

  4、本次签署合同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5、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本合同涉及新领域、新业务、新技术、新产品,合同执行及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的风险,敬请关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况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业黑马”)全资子公司北京黑马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智算”)作为建设 AI 生产力赋能中心“黑马智算中心”的实施主体,为赋能产业升级与中小企业数智化发展,支持人工智能于企业的应用,黑马智算将与上海信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弘”或“供方”)、紫光晓通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紫光晓通”)签订《销售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马智算将以自有资金向上海信弘(供方)、紫光晓通采购黑马智算中心所需的部分设备,本次交易的合同总金额(含增值税)
为 16,130,932.32 美元(以 2023 年 9 月 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美
元的中间价 1 美元≈7.2150 人民币,下同),即约合人民币 116,384,676.69 元
(计算值),后续若因汇率波动影响,采购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1.25 亿元人民币。后续将自合同签订后 3 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预付款,为总价款的 20%,即3,226,186.46 美元(约合计算值人民币 23,276,935.31 元)。

  本次交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马智算与上海信弘(供方)、紫光晓通首次采购合作。合同签订各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金额较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黑马智算与上海信弘(供方)、紫光晓通及其关联公司均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签署上述合同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签署合同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情况

    1、上海信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9P5B3T

  成立日期:2018-02-08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营业期限:2018-02-08 至 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173 号 10 层 1001 室(集中登记地)

  经营范围:从事智能科技、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集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移动通讯终端的研发,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房地产经纪,商务咨询,物业管理,保洁服务,人工搬运服务,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紫光晓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G1T23F

  成立日期:2018-11-05

  法定代表人:李敬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营业期限:2018-11-05 至 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 1 号 10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关系说明


  上海信弘(供方)、紫光晓通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黑马智算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交易不为关联交易。上海信弘、紫光晓通不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没有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四)履约能力分析

  上海信弘(供方)、紫光晓通具备履约能力与资质,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清单

    (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三)收货事项

    (四)付款与发票

  4.1 付款事项

  本合同价格清单总额是以美金报价为基准,按照供需双方约定的美元汇率换算为人民币。但因美元汇率波动,供、需双方愿意按照如下方式进行结算:

  本合同预计总价格为含增值税 16,130,932.32 美元(“总价款”)。

  (1)本合同签订后 3 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预付款,为总价款的 20%,即
3,226,186.46 美元,供方收到预付款 1 个工作日内向厂商下单备货,同时应在本合同要求期限内及时向丙方支付足额的预付款货款,以确保下单及后续到货工作顺利进行。

  (2)供方库房(指供方中国境内的库房,以下同)收到其依据本合同下单的厂商每批次货物后,供方应在其库房收到货物后 1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需方支
付当批次货物对应款项(分批发货,分批结算),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 3 日内完成对应货物的付款。

  供、需双方每批次货物结算金额以美元报价为基准,按照美元汇率(美元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日(需方付款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兑换美元的中间价为准)换算为人民币进行支付。即每批次货物供方发货前,需方须向供方支付的款项=美元报价*汇率-对应该批次货物需方已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

  4.2 发票:

  除供方与需方有特殊约定,供方于每批次货物签收后 2 日内向需方开具合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3 履约保证金: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

    (五)交付与签收

  5.1 交货方式:供方直接交货

  5.2 交货时间:供方收到原厂商货物后并收到对应货款后 10 天内。

  5.3 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由供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将产品运抵收货地点(收货地点信息由需方提供),并承担相应的公路、铁路运费及装卸、保险费用。如需方对运输方式有特殊要求的,运费由需方承担。

  5.4 签收:供方将货物运抵收货地点后,需方指定接收人应立即对产品的型号、数量及外观进行清点初步检验,确认无误后在当日签收完毕。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需方指定接收人有权拒绝签收,但需在签收单上注明拒收的理由。供方须在需方拒收后 5 日内补足、更正、更换至符合需方的状态。本条约定不免除供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货责任。

  5.5 不正当拒收:收货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上述签收义务的,供方有权拒绝交付货物,由此造成的逾期交货,供方不承担责任;同时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仓储、再次运输、人员食宿等费用及货物风险损失。


  5.6 先履行义务:合同中约定需方需先行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包括预付款、定金、履约保证金等)的,供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前,有权拒绝向原厂商或上游供应商下单或向需方交付货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六)验收及异议

    (七)售后、保修及相关服务

    (八)所有权保留和货物风险

  8.1 所有权保留:需方货款未实际全部支付前(指款项实际到达供方指定账户),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归供方所有,需方应妥善保管。如需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供方有权将货物收回,并要求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2 货物风险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每批货物的风险自需方验收后转移到需方。

    (九)违约责任

  9.1 需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照应付金额的 0.03%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供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支出。逾期超过 10 日的,按照未支付货物金额的 15%支付违约金,同时供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 由于此批货物是供方专门给需方定购的,所以需方须在供方到货当日内或约定提货日内一次性接收该批所有货物(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9.3 因原厂商、上级供应商及需方原因,致使供方逾期交货或交货不能的,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4 送货时,如因需方错误告知交货地点和联系人,致使供方无法按时送达,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5 非因原厂商、上级供应商及需方原因,供方逾期交货的,每日按照应交付货物金额的 0.03%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需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支出;逾期超过 10 日的,按照未交付货物金额的 15%支付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6 供方保证拥有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资质,若因供方缺乏相关资质,或因资质过期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15%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7 供方保证:本合同项下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果该产品本身或其使用已经或依供方的判断即将侵害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等权利时,供方应通知并积极向需方提供充分必要的措施,以使需方得以继续使用该产品、其替代或修改产品,在使用替代或修改产品时,供方应保证其功能与原产品相等且不存在侵权问题。验收前,若因市场或政策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的产品缺货、无法按时供应、或已交付给需方的产品无法正常使用,供方承诺提供令需方满意的、能够达到同等质量水平和使用功能的替代产品。

  9.8 本合同及与此相关购销往来中知悉或获取的对方任何未予以公开的信息、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内容、报价、人员配置、商标、人物形象、财务数据等文件、资料或信息)均为商业秘密,供、需双方均有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不得泄露、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对方商业秘密。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9 守约方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服务费、交通费等有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9.10 由于合同货物是供方专门给需方定购的,若需方收到供方付款通知后,需方任一批次付款时间超过 60 天的,需方应按该批货的对应货款总金额的 15%向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供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于本合同项下合同款是需方支付给供方专门用于采购货物的,供方保证在每次收到需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款项后 1 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给丙方的款项支付至丙方,以便丙方与供方安排后续的下单或发货工作;同时供方、丙方应保证在供方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需方发出到货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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