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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黑马:关于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创业黑马:关于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88            证券简称:创业黑马            公告编号:2021-011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业黑马”)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张东先生的辞职申请。张东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务。张东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张东先生原定任期终止日期为 2021 年 09 月 20 日。张东先生的辞职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张东先生的辞职自其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即生效。

    张东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成长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董事会对张东先生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牛文文先生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徐文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左超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徐文峰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徐文峰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左超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其任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徐文峰先生、左超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徐文峰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10-62513691

    办公传真:010-62691933

    电子邮箱:zq@iheima.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 7 号电通创业广场 2 号楼 B 区。
    特此公告。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1 日

附件:

    一、徐文峰先生简历

    徐文峰先生,男,1976 年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2019 年 4 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任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经理、北京讯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伙创业)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业务总监、济南山山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嘉数(湖北)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9 年 1月至 2021 年 2 月,历任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21 年 2 月加入创业黑马。

    徐文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3.2.5 及 3.2.7 条所列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左超先生简历

    左超先生,男,1982 年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职称;人民大学经
济学学士。曾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宝盛集团财务总监。2020 年 1 月加入创业黑马。

    左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及 3.2.5 条所列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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