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4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保持一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4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1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3.86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肖红英 王敬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