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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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意信息”或“公
司”)的委托,就赛意信息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调整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作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及作废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同时,赛意信息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作废有关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本次调整及作废所涉及的文件,逐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必要的询问。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及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调整及作废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 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报董事会审议。
2、 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满足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日,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 2020 年 9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 日,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10 月 8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 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6、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以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5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07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 2021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数量、预留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毕,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7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因此,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数量由 1,073.00 万股调整为 1,716.80 万股,预留数量由 77.60 万股调整为
124.16 万股,授予价格由 20.50 元/股调整为 12.706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
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 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以 2021 年 7 月 28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8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7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 2021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 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变更并办理登记备案的议案》。
11、 2022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 12.7063 元/股调整为 12.593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 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 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88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067%。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2 人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B 级,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920 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综上,公司董事会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920 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7 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4,976,4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25%。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3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15,200 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3 人因部门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及/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B 级,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200 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综上,公司董事会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40,4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 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实施完毕,权益分派方案
为: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