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意信息”)于
2022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
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
报董事会审议。
2、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董事
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不适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3、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
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满足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0 年 9 月 22 日,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0
年 9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
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10 月 8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0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8、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
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58 名激励
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 1,07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海市锦天城(深
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1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数量、预留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
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7 月 28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8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71
元/股。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
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等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11、2021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姓名变更并办理登记备案的议案》。
13、2022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授
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 12.7063 元/股调整为 12.5933 元/股。公司独立董
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2年6月1日实施完毕,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 398,402,56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1.1300 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之“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
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授予价格低于股票面值。”现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
授予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 12.7063 元/股调整为 12.5933 元/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授予价格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
授予价格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授予价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授予价格事项尚须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