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2022 年 4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第二条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由广州赛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 方式由广州赛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更设立;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 ,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记 ,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1017695403218 的营业执照。 914401017695403218 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2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2
号 16 楼 1603-1605 单元。 号 1601(部位:自编 03-05 单元)。
邮政编码:510623。 邮政编码:510623。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工程和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工程和
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销售;信息技术 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教育咨询服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非居住房地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非 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职业中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介活动;人力资源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服职业中介活动;人力资源服务(不含劳务派 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
遣服务)。 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式之一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二)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月时间限制。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批准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划,批准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公司其他重要规章 (十)修改本章程及公司其他重要规章
制度; 制度;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