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
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意信息”)于
2021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回购
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两项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具
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广州赛意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出具了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3、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
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8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
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7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40 名激励对
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 342.96 万股限制性股票。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授予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通知,中登深圳已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完成了对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核与登记工作。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7、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
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
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
具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5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
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9,750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9、2019 年 11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83,525 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10、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鉴于公司 2019 年业绩
考核未达标;同时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8 人
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 514,725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12、2021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毕,权益分派方案
为:以公司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7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因此,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剩
余股权激励限售股由 613,500 股调整为 981,600 股。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之“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现对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情
况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部分剩余股权激励限售股由 613,500 股调整为 981,600
股,回购价格由 9.6733 元/股调整为 5.9396 元/股。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回
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赛意信息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
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数量、预留数量及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实 施的法
律障碍;赛意信息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回购价
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
预留数量及授予价格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回购价格及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数量、预留数量及授予价格的事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依法实施,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