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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86 深市 智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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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动力:关于注销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0


证券代码:300686        证券简称:智动力          公告编号:2024-057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0 年 11 月,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取
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4 号)。公司向 13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61,327,44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59 元/股。该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78,749,669.6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9,763,393.5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58,986,276.09 元。上述
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72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及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根据各子公司的职能划分并结合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经过全面的论证分析和审慎研究,公司决定将“智动力消费电子结构件生产基地改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惠州市智动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智动力”)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度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润光电”),该募投项目的其他具体内容保持不变。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基于以上情况,公司于近日将“智动力消费电子结构件生产基地改建项目”原实施主体惠州智动力所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了注销,公司及惠州智动力与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账户基本信息为:

  账户名称:惠州市智动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账号:777074529057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度润光电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智动力消费电子结构件生产基地改建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专户基本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广东度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号:8110301012800746800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度润光电(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301012800746800,截止 2024 年 08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消费电子结构件生产基地改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预计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约为 7,600 万元,实际以甲方二消费电子结构件生产基地改建项目具体投入为准。


  2、 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阳、史松祥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指定的邮箱地址,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撤销单位银行账户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