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6 证券简称:智动力 公告编号:2020-124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吴加和、吴雄驰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
的股东吴加和、吴雄驰(以下简称 “出让方”)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一致行动人,出让方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与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受让方”或“远致瑞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出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430,520 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给远致瑞信。
2.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转让事项能否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1 月 14 日,公司收到股东吴加和、吴雄驰的通知,获悉上述股东
与远致瑞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吴加和、吴雄驰分别拟将其持有的智动力8,199,757 股、2,230,763 股无限售流通股以 2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远致瑞信。出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吴加和、吴雄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 0 股,远致瑞信将持有公司股份 10,430,5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024%,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双方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交易方 股东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吴加和 8,199,757 4.0111 0 0.0000
出让方
吴雄驰 2,230,763 1.0912 0 0.0000
受让方 远致瑞信 0 0.0000 10,430,520 5.1024
注:以上“占总股本的比例”中总股本为 204,424,800 股,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 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出让方
1、出让方 1:
姓 名:吴加和
身份证号码:440524************
通讯地址: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小布二路 10 号智动力工业园
2、出让方 2:
姓 名:吴雄驰
身份证号码:440582************
通讯地址: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小布二路 10 号智动力工业园
吴加和、吴雄驰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的一致行动人,
吴加维和陈奕纯系夫妻关系,吴加和系吴加维的兄弟,吴雄驰系吴加维和陈奕纯
的子女。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吴加维、陈奕纯、吴加和、
吴雄驰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二)受让方:
企业名称: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CDD20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何欣纲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8-11-21
注册资本:301,500 万人民币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4A2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咨询。
合伙人:建信财富(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75%;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92%;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6.58%;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16.58%;深圳市远致瑞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17%。
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11 月 14 日,吴加和、吴雄驰与远致瑞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1、出让方 1:吴加和
2、出让方 2:吴雄驰
“出让方 1”与“出让方 2”合称“出让方”
3、受让方: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交易方案
出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智动力 10,430,520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占智动力总股本的 5.10%;其中,吴加和持有 8,199,757 股,占智动力总股本的 4.01%,吴雄驰持有 2,230,763 股,占智动力总股本的 1.09%。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三)交易价格
出让方与受让方确认,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每一股份转让价格为 20 元(“股份交易价格”)。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208,610,400 元(大写:贰亿零捌佰陆拾壹万零肆佰元整)(“股份转让价款”)。该等转让价格为标的股份转让的最终价格,未来双方不会因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等因素调整标的转让价款总额。
(四)支付及交割安排
1.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1 首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自标的股份转让获得深交所审核确认同意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将首期股份转让价款 83,444,160 元(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 40%)一次性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
1.2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125,166,240 元一次性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
1.3 受让方应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期限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股权转让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 先决条件
2.1 交割先决条件
在下述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未满足部分为受让方书面豁免后,双方应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之相关约定进行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
2.1.1 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全部法律文件均已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且《股份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及签署相关附件、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相关监管部门就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登记、备案文件(如需)等;
2.1.2 截至交割日,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任何限制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人权益等);
2.1.3 截至交割日,协议各方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
2.1.4 截至交割日,目标公司不曾发生过造成重大不利变动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会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动的该等事件;
2.1.5 截至交割日,出让方的陈述及保证保持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且不具误导性;
2.1.6 截至交割日,出让方履行且遵守所有要求其履行及遵守的各项协议、
2.1.7 截至交割日,任何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均没有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股份转让协议》预期进行的任何交易或对该等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2.1.8 截至交割日,受让方已经将首期股份转让价款 83,444,160 元(全部
股份转让价款的 40%)一次性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
2.1.9 出让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缴纳相关税费并向受让方提供相应的完税证明文件。
2.2 如果出让方知悉任何可能使某项先决条件不能得以满足的事实或情形,应立即书面通知受让方。
2.3 交割先决条件未满足
2.3.1 若本条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因目标公司或出让方原因未能自受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 60 日内或在受让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得到全部满足或未满足部分未能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则受让方有权于前述期限届满后的 5 日内选择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有权收回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及相应的同期协定存款利息。
2.3.2 若本条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因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审批等客观原因未能自受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 60 日内或在受让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得到全部满足,则任何一方有权于前述期限届满后的 5 日内选择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各方各自承担其为本次交易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中介机构服务费等。受让方有权收回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及相应的同期协定存款利息。3. 交割
3.1 各方同意,出让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或未满足部分为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递交申请并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受让方应予以配合。
3.2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受让方享有标的股份的所有股东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等目标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等第三方权益,也不存在司法冻结等权益限制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和潜在纠纷。
(五)协议的生效
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标的股份转让获得深交所审核确认同意之日起生效。
四、 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出让方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吴加和、吴雄驰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关于股份限售承诺已履行完毕,吴加和股份减持承诺尚在履行中,承诺期间均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相关股份锁定及其他承诺。
六、 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3.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全部完成,公司将按规定披露事项进展的实施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备查文件
1. 《股份转让协议》;
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4.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