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4 证券简称:中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2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0号)同意注册,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8 名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656,716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 16.0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99,993.28 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6,072,972.42 元(不含
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3,927,020.86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出具了苏公 W[2023]B078 号《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
开户银行及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
截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622090000 296,320,748.08 中石(泰国)精密
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分行 制造项目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77050122000230035 - 中石(泰国)精密
份有限公司 京东城支行 制造项目
Mojin Development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NRA78092023000261 - 中石(泰国)精密
Limited. 锡分行 制造项目
Jones Tech BANK OF CHINA(THAI) 100000301065374 - 中石(泰国)精密
(Thailand)Co.,Ltd. PUBLIC COMPANY LIMITED. 制造项目
Jones Tech BANK OF CHINA(THAI) 100000301065363 - 中石(泰国)精密
(Thailand)Co.,Ltd. PUBLIC COMPANY LIMITED. 制造项目
注:上述金额为实际到账资金,除承销费外,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
等其他发行费用暂未支付或置换。
三、《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公司及全资孙公司 Jones Tech(Thailand)Co., Ltd.、保荐人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 BANK OF CHINA(THAI)PUBLIC COMPANY LIMITED.签署的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订各方
甲方 1: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Jones Tech(Thailand)Co., Ltd.(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BANK OF CHINA(THAI) PUBLIC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 1 与甲方 2 合并统称为甲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
账号为 100000301065374,币种为 USD;(2)账号为 100000301065363,币种为
THB。以上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发行费用及中石(泰国)精密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 1、甲方 2、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所履行的行为,均视为已取得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
若任何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对专户或专户资金采取查询、冻结、划扣等强制措施的,乙方按照相关机关的要求执行,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丽涛、嵇坤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甲方同意指定其他工作人员的书面证明、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2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先取得甲方 1 的书面同意,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1 备用。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法律)。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 1 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