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3 证券简称:海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1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10
号)同意,公司向 17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749,125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2.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72,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律师费和审计及验资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 11,877,590.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8,094,409.47元。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对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23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1)010007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拟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国家一类新药CPT 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将存放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原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包括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转存至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
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近日,公司已将存放于原募集资金专户(账号:5210000210120100013919)的募集资金共计 85,651,662.86 元(含利息)全部转存至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设立的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完成了原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设立的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账户余
额(元)
武汉海特生物制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 811150101200099 国家一类新药 CPT 85,651,662.86
药股份有限公司 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8470 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11501012000998470,
截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85,651,662.8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国家
一类新药 CPT 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江波、付有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指定人员。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