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3
证券代码:123083 证券简称:朗新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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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3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3 年 4 月 18 日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通过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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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关于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1 名激励对
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3,000 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083 人调整为 1,082 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 1,728.823 万股调整为
1,728.523 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
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
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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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认为,本次对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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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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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