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3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新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82 号),朗新科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共计募集资金总额 8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11,658,490.57
元,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88,341,509.43 元。2020 年 12 月 16 日,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40887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能源物联网系统建设项目”和“朗新云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为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朗易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朗易”),同时将不超过 2 亿元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无锡朗易提供无息借款,用于“能源物联网系统建设项目”和“朗新云研发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
之日起不超过 6 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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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朗易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并就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本 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户名 银行名称 账号 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无锡朗易软件产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能源物联网系统
发展有限公司 限公司天津分行 632678468 20,000 建设项目、朗新
云研发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无锡朗易(以下简称“甲方二”)、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能源物联 网系统建设项目、朗新云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 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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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纪若楠、彭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注销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