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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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1、由于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或
部分业务单元业绩完成率没有达到 100%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下导致全部份额或当期部分份额不可解除限售,公司于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对上述不可解除限售的 117,54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9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2020 年 5 月 6 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由于利润方
案实施前未办理上述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因此转增股本时新增需办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58,770 股。
鉴于有关 117,540 股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完成减资手续。因
此,剩余部分因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并已转增股本的 58,770 股限制性股票,仍需办理减资手续。
2、由于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或
部分业务单元业绩完成率没有达到 100%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 以下导致全部份额或当期部分份额不可解除限售。同时,由于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或部分业务单元业绩完成率没有达到 100%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 以下导致全部份额或当期部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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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可解除限售。上述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508,410 股。
3、由于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原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申请
辞职,目前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9,890 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由 1,020,615,346 股 减 少 至
1,020,028,276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20,615,346 元减少至 1,020,028,276元。
二、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对《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061.5346 万元。 102,002.8276万元。
2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2,061.5346 万股,均为普通股。 102,002.8276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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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 要约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
当于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方案和回购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方案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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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八)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八)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