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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7

朗新科技: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9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3 名激励对
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由 702 人调整为 699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2,754.00 万股,
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人数及数量不变。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对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成就,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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