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9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
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7年10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7年10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2017年11月2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
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17年11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拟授予限制性股票1万股,公司于
2017年11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01人调整为40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15万股调整为1,214万股。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
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
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认为,本次对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登记手续;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七、备查文件
1、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