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1 证券简称:英搏尔 公告编号:2023-087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27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60.00 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87 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439 人
5、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10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 439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2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87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齐娥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联监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2023 年 8 月 23 日至 2023 年 9 月 1 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
位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 年 9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及关联监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10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 4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6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87 元/股。
三、本次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授予的 450 名拟激励对象中,4 名激励对象因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450 人调整为 439 人,授予总量 1,260.00 万股保持不变。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27 日
2、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1,260.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5,209.60 万股的 5.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4、授予价格:9.87 元/股,授予价格为公平市场价的 50%,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17.97 元/股;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19.74 元/股。
5、授予人数:439 人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安排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象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权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