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
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对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除 1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外,其余 143 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全部行权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143 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
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143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263.416 万份,行权价格为 17.22元/股。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2 月 7 日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监事签字:
孔祥忠(签字):
李涣松(签字):
宋明娟(签字):
202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