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类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9 月 2 日为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符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
象 38 万份股票期权。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9 月 2 日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孔祥忠(签字):
李涣松(签字):
宋明娟(签字):
2022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