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隆盛科技 证券代码:300680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科技”、“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60,5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31,024,278 股的 1.1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509,0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9%,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0.89%;预留 251,5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1%,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1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48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0 人,占公司 2022 年底员
工总数 701 人的 15.69%,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倪铭先生。倪铭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倪铭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8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3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25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9
第十三章 附则...... 32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隆盛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股票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
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业务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
励》
《公司章程》 指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