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110名激励对象中,因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资格,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10人调整为109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250.9万股调整为249.9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倪铭先生,倪铭先生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倪铭先生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10 月 19 日,以
11.48 元/股为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9.90 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