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券法》 (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
反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其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
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即时通讯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个人承诺办理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的近亲属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或其在公司工作的近亲属警告、通报批评、降职、
(二)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或其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违反本制
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将按照《证券法》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事项;
(四)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本人、相关人员或组织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的,扣减薪酬或津贴 500 元至 10000 元,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五)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