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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8

电连技术: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22-022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总工期为 462 日历天。
    2. 合同金额为(含税)人民币叁亿肆仟玖佰玖拾玖万伍仟零壹拾陆元捌角陆分
(小写:¥349,995,016.86 元,其中含暂估价¥500 万元、暂列金额¥5,0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 13.50%。本次签署的合同属于日常经营合同,使用资金为公司募集资金,本次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本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合同已就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
进行了明确约定。但由于项目具体开工日期以总承包商开工通知为准,且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周期,在实际履行中存在受不可抗力等影响所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包人”)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公司决定缩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资合肥电连用于连接器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投
资规模,调出 82,383 万元(含利息、理财收入)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5G 高性能材料射频及互联系统产业基地项目”的建设,并购买位于光明区玉塘街道宗地号为A607-0878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战略发展用地,解决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实施
用地的需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关于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等相关公告。

  为推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G 高性能材料射频及互联系统产业基地项目”
的顺利开展,经公司 2022 年 2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拟与深圳市光明区与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西”或“承包人”)签订《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含税)人民币叁亿肆仟玖佰玖拾玖万伍仟零壹拾陆元捌角陆分(小写:¥349,995,016.86 元,其中含暂估价¥500 万元、暂列金额¥5,000 万元)。

  独立董事对签订本次重大合同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合同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合同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交易对手的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18XW;

  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史立宾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宝兴路 6 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B 座
11 层

  成立日期:1982 年 8 月 22 日

  主营业务:经营公司建筑资质界定的施工范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
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以及房地产开发、劳务合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多元业务。

  (二)类似交易情况

  中国华西最近三年与公司未发生类似交易,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履行能力分析

  中国华西是 1982 年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成立的国资企业,控股股东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被深圳市政府认定为首批深圳市总部企业,为广东省大型骨干企业。企业年施工产值逾 180 亿元,年施工面积 1000 万㎡以上,目前荣获建筑业最高奖项鲁班奖 13 项、国家优质工程奖 6 项。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经验丰富、客户口碑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拟签署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电连技术产业园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

  2.工程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悦路与悦群路交汇处。

  3.工程规模及特征: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32062.69 ㎡,规划新建 1 栋 22~23 层宿
舍楼和 1 栋 8~9 层厂房,最大建筑高度 97.9m,绿化覆盖率 30%;项目总建筑面积
158091 ㎡,计容建筑面积 134100 ㎡,其中生产厂房 100195 ㎡,宿舍 26000 ㎡,商
业及食堂用房 4200 ㎡,公共配套 1060 ㎡,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2645 ㎡。地下室 2 层
(局部 3 层),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23991 ㎡;最终指标以施工图纸为准。

  (二)合同工期

  合同总工期为 462 日历天。

  (三)合同金额

元捌角陆分 (¥349,995,016.86 元)。

  (四)支付方式

  1.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备,金额一般为签约合同价的 10~30%。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金额: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

  2.期中支付: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每月底根据上月 26 日~本月 25 日前实
际完成工程量的申报本期工程进度款申请,报经监理人、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计量确认后,发包人扣减本期承包人应缴施工水电费、排水排污与垃圾处理费、合同违约金或罚款,于本期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经三方全部审定后的 14 天内,支付承包人本期应计量工程进度款总额的 80%;本期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设计修改和工程签证等)只由三方审核确认工程量,不参与当期工程量计量与进度支付,至本工程竣工结算时由统一计量计价审核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程序,支付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总价款的 85%。竣工结算时,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含工程量变更汇总表)经监理人、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认后,支付至本工程审定结算总价款的 97%,剩余审定结算总价款的 3%作为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于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承包人申请由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支付。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
  (五)合同的签署及生效

  合同生效: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如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承包人不得就此提出任何费用索偿要求。

  2.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不允许转包或
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终止转包、分包等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立即解除本施工合同,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次。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负责拆除、清理、退场,重新采购进场符合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科学组织、精心施工,确保本工程质量达到合同及规范要求,如分项工程验收时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次处以壹仟元的违约金;若监理人、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并书面要求限期整改的,承包人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每次处以 5000 元的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原因而发生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每次处以 10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但该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支付违约金后承包人仍有义务及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直至合格为止。由此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4)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对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负有保管义务,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将其撤离施工现场。一经发现承包人私自将材料和设备撤离施工现场,每次处以 10 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限内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重新运回施工现场,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实际延误的工期按比例(即:实际延误的天数/计赶工措施费的天数×100%)扣减招标控制价中的赶工措施费,同时处以签约合同价 5 万元/天的违约金,且该项违约金金额上不封顶。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修复或拒绝修复的,每次处以
10 万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其不良记录处理,提交承包人不合格履约评价。
(8)其他:

  1)本工程禁止转包、挂靠,否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2)未按照相关规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事先办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或缴纳保证金,并向发包方交付相关保险凭证;

  3)未按照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5)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6)未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签字,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7)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安全原因被相关部门书面批评或查处的;

  8)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9)现场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

  10)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未按合同约定常驻施工现场的,每发现1次上述人员不在现场,发包人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5万元违约金;如有三次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11)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承包人安排的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和主要操作技术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且更换人员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 3 天内到位;

  12)未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配备施工机械的;


  13)现场施工人员不能满足合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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