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21-074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响应国家号召,抓住当前集成电路产业重组整合的良机,寻找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优质项目进行跨境并购,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有
限合伙人”)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北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广资产”或“普通合伙人”)共同合作,投资设立东莞市建广广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或“基金”)(以工商机关登记核准名称为准)。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55,300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55,2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99.819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的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北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918692882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号:P1006460(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4、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 6 号楼 9-46
5、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法定代表人:陈长玲
7、成立时间:2014 年 1 月 30 日
8、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9、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股权结构:中建投资本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51%、建平(天津)科技信
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49%。
11、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简介:建广资产是在半导体、计算机、云计算、移动通信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并购平台与资产管理公司,其核心团队成员均来自中国及全球知名的金融机构与半导体大型跨国公司,依托良好的股东背景、金融与产业资源的结合、国际化的产业链布局以及优秀的核心团队等综合优势,建广资产目前已完成包括功率半导体器件、射频半导体器件、图像传感器与处理芯片、集成电路与软件设计、EDA 工具设计、模块、设备与材料等国内外排名前列的优秀项目的投资与并购。
12、关联关系说明:建广资产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标的名称:东莞市建广广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2、主要经营场所地址:中国广东东莞
3、经营范围:进行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及资产管理。
(以上具体信息以工商机关登记核准为准)
4、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5、出资方式及金额: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55,300 万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
金出资人民币 55,200 万元。
6、合伙人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人民币万元) (%)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5,200 99.8192 有限合伙人
北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 0.1808 普通合伙人
合 计 55,300 100 -
7、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自合伙企业首次实缴出资之日起 5 年,其中前 1 年为投资期,后
4 年为退出期。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可延长 2 次,每次延长 1 年,延长期为退出
期。
9、合伙企业的目的:为响应国家号召,抓住当前集成电路产业重组整合的良机,寻找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优质项目进行跨境并购,而设立专项基金,进而为合伙人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
四、拟签订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人的期限和资金托管
1. 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安排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应列明所缴付款项中的项目投
资额、管理费、顾问费及合伙企业费用的金额、支付路径以及缴付出资的最后日期(“最后缴款日期”)。
1.2. 首次出资:本协议签署并且合伙企业设立及银行账户开立后 5 个工作日
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人发出各自应缴付首期出资人民币 100 万元的书
面通知。有限合伙人应于收到该等通知后应于该通知中所载最后缴款日期前完成实缴,以便基金管理人提交基金备案程序。
1.3. 第二次出资和后续出资:有限合伙人的第二次出资和后续出资应根据执
行事务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所载的金额、期限和支付路径完成支付。
1.4. 为避免歧义,各合伙人应自行承担因其履行出资而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用
(如有),保障合伙企业全额收到各合伙人之认缴出资额。
1.5. 未能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规定按时足额缴付出资、合伙企业费用、基金管
理费、顾问费的有限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逾期缴付出资的违约赔偿责任,并应当承担补缴义务。
2. 本合伙企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
对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实施托管。托管机构的选择或更换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并在决定后及时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3.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全体合伙人特此委任普通合伙人建广资产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有关约定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的权力,该等权力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行使,或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管理职能部分委托予基金管理人承担。
5.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授权普通合伙人建广资产作为执行事务
合伙人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下列事项拥有独立决定权包括但不限于:
5.1. 依照合伙人大会决议执行有限合伙的投资和退出;
5.2. 管理、控制、运营、维持、决策和处分有限合伙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5.3. 采取为维持有限合伙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
行动;
5.4. 变更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5.5. 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为有限
合伙的项目投资或有限合伙费用决定合理的预留;
5.6.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提供服务(包括合伙企业之托管
银行等);
5.7. 代表有限合伙进行投资条款的谈判并按照建广资产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
策办理对目标公司的投资;
5.8. 代表有限合伙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与有限合伙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文件
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等;
5.9. 按照本协议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决定新的有限合伙人入
伙;
5.10. 为有限合伙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
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
合伙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有限合伙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
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5.11.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的涉税事项;
5.12.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5.13. 其他法律和本协议授予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和职责。
6.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本协议和管理协议规定
的义务,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损害合伙企
业及有限合伙人的权益。
7. 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下责
任和义务,应向有限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若本协议另有规定的,或
在如下情况中,执行事务合伙人免于承担责任:
7.1. 在不违背合伙企业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执行事务合伙人善意采取的和执行合
或任何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但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7.2. 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大会决议,导致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受
到损失,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对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但执行
事务合伙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8.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依照本协议和依法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
行为,包括为实现有限合伙之目的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
行交涉,均对有限合伙具有约束力。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
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9. 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及其各自的雇员、核心管理团队(统称为“受
偿人士”)因依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参与本合伙企业的事务、投资活动而遭受
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任何索赔、责任或与之相关的合理开支(除
非由于该受偿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本合伙企业应在受偿人士根据适
用法律及相关协议尽力穷尽其他赔偿或补偿等救济措施后仍不足以补偿其损失
之后给予补偿。为免疑义,前述补偿措施不适用于因受偿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
失而导致的刑事处罚、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0.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10.1. 有限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0.2. 参加合伙人大会,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
10.3. 参与并通过合伙人大会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
式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被投资项目的情况;
10.4. 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查阅;对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10.5.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