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21-063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粤03民初1972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就案由为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起诉公司,本次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事项送达的(2019)粤03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5月30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深圳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
住所地:日本国京都府长岗京市东神足1丁目10番1号
法定代表人:村田恒夫,职务:董事长兼社长
被告1: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锦绣工业园8栋第一层至第三层A区
法定代表人:陈育宣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必胜、刘中涛
被告2:奥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牛栏前大厦6楼C618
法定代表人:朱斌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0980100028.X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818011998型号产品);判令被告2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1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库存。
3、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了调查和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共计人民币330万元。
4、由被告1、被告2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二)原告陈述的主要理由:
1、两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行为的产品,构成对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侵权。
2、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1年6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3200元、鉴定费人民币98000元、鉴定机构出庭费人民币58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两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确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一直非常重视产品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2019)粤03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