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21-021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伙企业变更普通合伙人
暨重新签订合伙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鹏晨合伙”)共同合作,投资设立深圳市电连德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电连德睿”或“本合伙企业”)。电连德睿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9,800万元,出资比例为9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关于合伙企业完成工商设立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等相关公告。
基于合伙企业战略布局及发展需要,经合伙人决议通过,合伙企业进行了相关事宜的变更,并签署了新的《合伙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电连德睿将普通合伙人由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深圳市前海鹏晨德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鹏晨德润”)。变更后的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普通合伙人:深圳市前海鹏晨德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H2076M
3、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成立日期:2020年12月01日
5、合伙期限:自2020年12月01日起至2040年12月31日止
6、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号楼906A15
7、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晨投
资”)
8、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010万元
9、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合伙人信息:
认缴出资额(人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委派代表
民币万元)
董玮 1000 49.751244 有限合伙人
李丹青 1000 49.751244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管 普通合伙人 董玮
理有限公司 10 0.497512
二、关联关系说明
1、鹏晨德润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利益安排;
2、鹏晨德润不存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及利益安排;
3、鹏晨德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三、重新签订《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订立协议各合伙人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 住所 出资额 (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
代码 民币万元) (%) 类型
深圳市前海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鹏晨德润投 91440300MA 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 普通合
资合伙企业 5GH2076M 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 200 1 伙人
(有限合伙) 期)8 号楼 906A15
电连技术股 914403007954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 有限合
份有限公司 35728P 道西田社区锦绣工业园 8 19800 99 伙人
栋第一层至第三层 A区
合计 20000 100 -
2、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主要通过获得、持有及处置投资组合公司,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
3、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事项:通过认购新增股份、受让原有股份、可转股份债权、股权加债权、及投资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主要投资于精密模具、连接器、电子塑胶制品及互连系统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等产业链相关企业。对尚未进行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或股权投资项目退出后尚未进行分配的资金可用于投资国债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等低风险稳健性投资产品;若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对投资范围进行修改。
投资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式。
投资类型限制:(一)不能负债或杠杆(配资)投资;(二)不能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权证、指数、期货等。
4、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程序
4.1 普通合伙人自签署本有限合伙协议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成为有限合伙企
业的合伙人;
4.2 有限合伙人在签署出资确认书、风险披露的投资者承诺书,签署本有限合伙
协议,并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5、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5.1 普通合伙人以现金出资方式、分期交纳出资共计 200 万元,首期于合伙人
入伙的工商手续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缴纳 100 万元;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出资方式、分期交纳出资共计 19800 万元,首期于合伙人入伙的工商手续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
缴纳 990 万元。
5.2 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各合伙人对剩余的认缴出资额进行
实缴。当有限合伙人实际累计出资额未达到 9900 万元前,普通合伙人无需继续进行实缴。当本基金实缴规模达到 1 亿后,剩余认缴出资额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按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实缴出资额。各合伙人应当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的规定按时、足额缴付出资。收到通知的合伙人应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送的缴款通知缴付出资,自缴款通知送达后的 20 日内缴付。
5.3 对未按期交纳出资的合伙人给予三十日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缴纳的,该
合伙人应当将其首期出资以原始投资额的价格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均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5.4 本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共计人民币 20000 万元,若有限合伙企业在投资期内
合伙人实缴金额未达到 20000 万元,则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则以投资期内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为准,合伙人不再履行剩余认缴本金出资义务。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
6、合伙事务的执行
6.1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6.2 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3 普通合伙人深圳市前海鹏晨德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执行事务合伙
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权限为:
6.3.1 对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事宜等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6.3.2 有权决定聘请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顾问,并签署相关文件;
6.3.3 组建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的成员为 三 人:普通合伙人委派二人,有
限合伙人委派一人。投资委员会的主要权限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重 大项目投资决策、合伙企业的负债、资本运作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可行性研究并作出决策。投资委员会作出的项目决策需经投资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
同意通过;
6.3.4 通过认购新增股份、受让原有股份、可转股份债权、股权加债权、及投
资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6.3.5 对尚未进行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或股权投资项目退出后尚未进行分配的
资金可用于投资国债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等低风险稳健性投 资产品;
6.3.6 有权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背景,选择一名或若干名
有限合伙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办理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事宜;
6.3.7 在充分听取有限合伙人意见的前提下,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
6.3.8 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
况;
6.3.9 召集合伙人会议;
6.3.10 代表合伙企业办理银行帐户、证券帐户等相关金融投资运营中的手续;
6.3.11 选择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7、避免同业竞争
7.1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业竞争
7.1.1、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不得优先于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于 有限合伙企业目标投资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超过出资额的 80%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将不再受上述限制。尽管有本款前述约定,当涉及投资机 会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应以诚实信用原则,尽最大努力在本合伙企业和普 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管理的其他投资载体之间进行分配,若本 合伙企业在收购与有限合伙人主营业务相近或相同的资产后,有限合伙人具有包括 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等。
7.1.2 在本企业成立之前,普通合伙人已经投资的项目,或已经签约投资的项
目,不受上述限制。
7.1.3 但普通合伙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对有限合伙企业目标投资范围内的
投资不属于本条所属的同业竞争范畴。
7.2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
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有限合伙人与
有限合伙企业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友好合作、公平协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恶意竞争。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下,可以单独投资或同本合伙企业联合投资。
8、合伙人大会
8.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使职
权。
8.2 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在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时或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他合伙人认为必要时召开。
8.3 合伙人大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