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15:00至2019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锦绣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陈育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23,846,1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33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3,817,2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32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4%。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30,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7%;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4048%;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5571%;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8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30,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7%;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4048%;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5571%;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8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30,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7%;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47.4048%;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5571%;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8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30,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15,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2595%;反对15,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702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8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24,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对21,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363%;反对21,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425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30,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15,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30,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15,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2595%;反对15,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702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8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30,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15,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2595%;反对15,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702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8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579,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9%;反对15,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公司关联股东陈育宣、林德英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8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及2019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92,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9%;反对21,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公司关联股东陈育宣、林德英、任俊江、肖一、李瑛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363%;反对21,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425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8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30,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15,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2595%;反对15,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702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8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乔磊、赵世良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