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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7

   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18-046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15:00至2018年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锦绣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陈育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61,279,1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0659%。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

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61,195,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996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8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9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83,5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9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

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的0.00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

8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96%。

    3. 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

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审议的议案五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275,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084%;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275,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3%;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084%;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1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275,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084%;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275,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084%;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275,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084%;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273,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46%;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1,273,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46%;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6,133,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2%;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陈育宣、林德英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46%;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及2018年度薪酬与考

核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270,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2%;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018%;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11%;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7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陈俊律师、彭林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