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17-012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15:00至2017年9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14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锦绣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陈育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34人,代表股份71,411,1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509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
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71,395,3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496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授权代表)共22人,代表股份15,8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2%。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30 人,代表股份
1,546,7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889%。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1,53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757%。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授权代表)共22人,代表股份15,8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2%。
3. 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
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其中议案1、3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2/3 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02,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69%;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08%;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409,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1,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89%;反对1,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8%;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通过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409,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6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7%;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7%;弃权6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6%。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刘佳律师、都伟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4日